大数据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最大化

2022-11-21 14:03| 发布者: | 查看: |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强调大数据赋能是弥补法律监督短板、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个案、类案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

当前,在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特别是依托检察建议推进社会治理方面,还存在类案数据资源分散、数据标准缺失、部门间数据壁垒阻隔、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成本高、“检察+大数据”复合型人才短缺等问题,制约着大数据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应用。笔者认为,为更好推动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立足办案需要,最大程度发现和凝聚数据合力,通过数据整合、共享、跨界比对和监督模型构建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破除数据壁垒。在大数据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中要依托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提升大数据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中的效能。发挥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工作职能,由其牵头组建本地区政法单位数据库,打破公、检、法、司间数据壁垒,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此外,寻求党委领导帮助,适度打破与行政执法部门间数据壁垒,为区域治理提供数据支撑。检察机关可向党委提交调研报告论证获取某部门某项数据的必要性,请示党委获得批准后,实现与某部门某项数据共享,若经过验证获取数据后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使该项工作取得良好进展,填补社会治理漏洞,则可考虑向党委请示长期实时共享某项数据,为之后持续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提供坚实数据基础。

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共享机制。结合当前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方面的开发与利用情况,可建立纵向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横向跨越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检察数据库,便于资源交换和共享。例如,利用文书提取等功能,统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现有数据,建立去除个案特性的元数据库,嵌套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查询权限下放至检察官。同时,应划定数据库密级。涉及数据库建设的所有单位、部门在保密部门指导下对掌握的数据探索划定密级,将数据库划分为可实时公开数据、一定期限可公开数据、永久不公开数据,根据划分密级进行数据共享。若经过以上探索部分数据可达到保密性和共享性的平衡,则可由保密部门、信息部门联合对数据划分等级,对可公开或定期可公开数据按要求共享。

优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成本。一是建立下级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备案制度。在相关模型制作前,下级院应将模型论证书层报至省级院技术部门和对应业务条线部门,两个部门对规划模型出具参考性意见;在模型制作完毕后,下级院应将模型使用说明书、使用效果层报省级院技术部门和对应业务条线部门,上级院两个部门对辖区院所报大数据模型建立台账;若上报模型预期应用效果不佳或与其他院既有模型存在重复建设可能的,可提出暂缓开发或与其他院合作开发的参考性意见。二是建立大数据模型共享机制。若模型在本院试行后取得良好法律监督效果,可将模型说明书、使用案例打包上报上级院或定点扶持院,建议在本辖区内试点推广使用。三是建立大数据模型经验积累机制。将优秀大数据模型纳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或OA办公系统,通过制发典型案例、大数据模型办案指引等形式在本辖区范围内推广使用优秀大数据模型,提升模型利用率。

加强“检察+大数据”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一要组建由“四大检察”业务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构成的联合办案组,通过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相互学习对方所长,在办理案件中提升综合能力。二要加强不同层级间检察人员的学习交流。上级检察机关可通过互调形式,对运用数据模型先进院与落后院互派办案人员进行交流,带动落后院营造大数据应用氛围,提升检察人员大数据运用本领。此外,还可联合高校、相关企业开展相关大数据项目的研发,吸收社会先进经验。三要以赛促学,以学促用。上级检察机关可举办优秀大数据模型评选、优秀大数据应用人才比赛,还可通过大数据理论和应用方面的考试增强对大数据相关知识的掌握,评选典型带动本地区形成学习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办案的整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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